自貿區58號文 有利台商大陸境內轉投資
 

【經濟日報╱■葉湧青(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 資深財務顧問)】 2014.04.08 02:46 am 
 
 
上海自貿區58號文大幅解決台商股權重組或轉投資企業過程中的資金外匯問題,台商可優先考慮以上海自貿區內新設的企業作為大陸境內的控股公司。


資本項下外幣結匯為人民幣資金後的用途,至今仍受到眾多限制,常見台資企業在大陸的美元註冊資本結匯為人民幣後,想拿來轉投資其他企業,或是作為新成立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甚至是整合其他關係企業股權,都因上述資本項下結匯的資金用途限制無法操作,形成台商須從境外再準備一筆資金匯至大陸投資的窘境。

此次上海自貿區58號文,對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大陸境內再投資,從外匯管制上開了個口子,給予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投資資金層面更多選擇,主要表現在以下兩種情況:

1、區內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等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未來要開展境內股權投資將有三種資金來源可以選擇,一是將外匯資本金結匯後劃入被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帳戶,這種情況下的資金使用將沒有任何限制;其次是把原來按意願結匯的人民幣資金,進入結匯待支付帳戶後,劃入被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帳戶,那資金使用也沒有限制;最後,外幣資本金未結匯,直接劃轉至被投資企業,那被投資企業要運用此筆外幣資本時,就必須受限於資本金結匯相關規定。

2、區內一般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以資本金帳戶內的外幣資金,原幣劃轉到被投資企業的外幣帳戶外,也可將按意願結匯的人民幣資金,直接開展大陸境內股權投資,但前提是要先至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結匯待支付帳戶,再由準備投資的企業將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劃入上述結匯待支付帳戶內,在結匯待支付帳戶內的資金使用時,須按資本金結匯方式進行管理。

台商未來在考慮大陸境內投資架構時,若遇類似股權整合資金問題,可優先考慮以上海自貿區作為控股公司選項。

最後,外商投資性公司、股權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都比較高,類似性質公司如果設立在自貿區內,利用可提前意願結匯的規定,可以提早鎖定財務報表上外幣兌換人民幣的匯率風險,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58號文對台資企業轉投資或進行大陸境內股權重組有這麼多好處,但自貿區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目前還是要比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列入禁止類範圍內的行業台商仍不得投資。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http://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4/04/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自貿區58號文 有利台商大陸境內轉投資 | 兩岸經貿 | 兩岸台商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3/8598351.shtml#ixzz2yFEush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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