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跨境擔保新規下的外保內貸
【經濟日報╱陳芳(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主管)】 2014.07.29 03:27 am
去大陸本地中資企業簽訂「外保內貸」合約,須先向外管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此次29號文取消了這個規定。
大部份人對6月1日生效的外管局29號文,往往把重點放在大陸端提供擔保,境外端借款的「內保外貸」模式上,其實,由境外端提供擔保,大陸境內借款的「外保內貸」模式,由於29號文的出現,和過去比較起來也有很大不同,特別是對那些想承作大陸當地企業放款業務的台資銀行來說,大陸境內企業以後就算沒有外債額度,透過29號文衍生出的全新「外保內貸」方式,也一樣可以配合大陸境內台資銀行的分行進行貸款。
首先,「外保內貸」和過去比起來,較大的不同在於,只要擔保履約金額不超過淨資產,就可以不占用企業外債額度,29號文規定「外保內貸」項下如發生擔保履約,只要未償還本金餘額不超過境內企業上年經審計的淨資產總額,就不占用企業外債額度;若超過淨資產,則超過部份仍須占用企業短期外債額度,萬一企業未償還本金餘額,超過上年經審計的淨資產再加上外債額度,那就須按未批准對外借款情況進行處理,外管局除了給予警告外,還會處違法金額30%以下罰款。
其次,大陸境內中資企業進行「外保內貸」,不再需外管局事先核准額度,在匯發[2013]19號文中,大陸本地中資企業簽訂「外保內貸」合約,必須先向外管局申請「外保內貸」額度,在額度範圍內才可以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約,但此次29號文取消了這個規定,也就是未來中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一樣,都可以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約,只不過由於中資企業沒有外債額度,一但發生擔保履約,未償還本金餘額又超過上年經審計的淨資產,那就得按未批准對外借款情況處理。
可以預見,台資銀行或大陸台商未來會面對兩種常見的「外保內貸」模式:
(1)外籍個人持有境內資產,擔保境內企業借款。
外籍個人將持有的大陸境內房產、存單等資產,抵押給大陸境內銀行,擔 保大陸境內企業借款,則依29號文規定屬於「外保內貸」行為,境內借款銀行應向外管局報送相關「外保內貸」資訊。
(2)NRA帳戶存款質押,擔保大陸境內企業借款。
境外公司在大陸境內銀行開立的OBU帳戶、NRA外幣、NRA人民幣存款帳戶等,利用這些OBU、NRA帳戶存款進行質押,擔保境內銀行借款給大陸境內企業,這種模式在29號文定義中也屬於「外保內貸」。
還有兩個重點必須提醒台資銀行或台商注意,一是如果「外保內貸」產生擔保履約,根據29號文規定,大陸境內借款人需要到外管局辦理相應外債登記手續,但如果境外擔保人對境內借款人進行債務豁免,也就是放棄債權,則大陸境內借款人就無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其次,在擔保履約後,對境內債務人的限制問題,29號文也有規定,那就是發生擔保履約後,未經外管局批准,大陸境內債務人不能再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約,對已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部份,未經所在地外管局批准,也不能進行新的提款。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4/07/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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