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稅法/財團法人做好事 未必免繳稅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整理】 2012.10.31 02:30 am
李先生問:我經商多年有成,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回饋社會。財政部規定,財團法人年度花費在「創設目的有關支出」,若未達受捐贈金額的7成,剩餘部分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聽朋友說,可以購買固定資產當作支出,就可以免繳稅,可以這樣做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財團法人收受捐贈,必須將費用花在與創設目的相關之支出上,購買辦公大樓、交通工具等固定資產,雖與創設目的有關,但固定資產能否列為費用支出,一直有爭論。
針對財團法人購買「固定資產」支出,財政部曾有2項規定,其一是完全當作該年度的支出費用、其二是依據財政部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分年折舊金額當作費用支出。
不過,大法官今年9月公布703號解釋令,財團法人的固定資產不能列為一次性支出費用,只能分年當作折舊支出費用。
許多人以為「做好事,就不用繳稅」,其實這是不正確的觀念。李先生應該趕快檢視今年度財團法人的所有支出費用,如果低於受捐贈金額的7成,財政部就會要求繳納營所稅。
還有1個補救方法,假設李先生發現財團法人的費用支出只有捐贈金額的6成,大法官釋憲又禁止購買固定資產當支出費用;李先生可以提出未來5年的活動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就可以將剩下的4成餘措數保留到未來5年使用,形同今年額度已依法用盡,這樣就不必擔心會被課到營所稅。
(許祺昌口述)
【2012/10/3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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