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稅法/財團法人做好事 未必免繳稅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整理】 2012.10.31 02:30 am
 
 
李先生問:我經商多年有成,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回饋社會。財政部規定,財團法人年度花費在「創設目的有關支出」,若未達受捐贈金額的7成,剩餘部分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聽朋友說,可以購買固定資產當作支出,就可以免繳稅,可以這樣做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財團法人收受捐贈,必須將費用花在與創設目的相關之支出上,購買辦公大樓、交通工具等固定資產,雖與創設目的有關,但固定資產能否列為費用支出,一直有爭論。

針對財團法人購買「固定資產」支出,財政部曾有2項規定,其一是完全當作該年度的支出費用、其二是依據財政部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分年折舊金額當作費用支出。

不過,大法官今年9月公布703號解釋令,財團法人的固定資產不能列為一次性支出費用,只能分年當作折舊支出費用。

許多人以為「做好事,就不用繳稅」,其實這是不正確的觀念。李先生應該趕快檢視今年度財團法人的所有支出費用,如果低於受捐贈金額的7成,財政部就會要求繳納營所稅。

還有1個補救方法,假設李先生發現財團法人的費用支出只有捐贈金額的6成,大法官釋憲又禁止購買固定資產當支出費用;李先生可以提出未來5年的活動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後,就可以將剩下的4成餘措數保留到未來5年使用,形同今年額度已依法用盡,這樣就不必擔心會被課到營所稅。

(許祺昌口述)


【2012/10/30 聯合報】@ http://udn.com/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員:曾坤琦(三省一生)
地址:
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11號B1
發富專線:07-2118888
分機電話:07-2118888轉212
聯絡專線:07-2210248、07-2414748、07-2419575
許可證號:100年金管證總字第0066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quincy1549 的頭像
    quincy1549

    新百王證券

    quincy154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