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稅法:海外現金贈與 台灣須繳稅
 
【聯合報╱林政忠】 2012.12.05 09:35 am
 
 
 葉先生問:我在台灣有戶籍,且長年居住於台灣。有1筆海外投資,最近希望將該筆海外投資處分後的現金轉至兒子帳戶,再以兒子帳戶投資。請問,將海外現金轉給兒子,是否需要繳納台灣贈與稅?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若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皆屬贈與稅的課徵範圍。

所謂「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係指贈與人符合以下2種情形之1者:贈與人於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者。

葉先生的情形,符合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相關條件,若他將國外帳戶的現金轉至兒子名下,仍屬台灣贈與稅課徵範圍,稅率為10%。

雖然葉先生可以主張其無贈與之意思,僅為借用兒子帳戶從事投資;但稅捐稽徵機關可能一一查證其資金用途,若查核後仍認定葉先生的兒子對該帳戶有使用支配權,還是極可能就葉先生移轉給小孩的資金課徵贈與稅。若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捐機關還會加處1倍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簡稱「最低稅負制」)規定,自民國99年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同一申報戶的海外所得若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時,也必須就全部海之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計算,稅率為20%。

因此,葉先生應該同時留意是否有依法需要繳納最低稅負的情形

【2012/12/04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生活稅法:海外現金贈與 台灣須繳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543779.shtml#ixzz2E8nObE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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