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一點靈/點交


2013/05/18 
【經濟日報╱黃啟菱】


買法拍屋需特別留意是「點交」或「不點交」。寬頻房訊指出,所謂的「點交」,就是法院會將房屋的「使用權」及「所有權」一併交由買受人,也會依法解除債務人的佔有使用關係。

所以只要法院拍賣筆錄上有註明點交,買受人繳完尾款、收到「不動產移轉證書」後,就可申請第一次點交。申請點交七天後,就可收到法院發出點交通知,限15天內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

可以申請三次點交,如果對方一直不交屋的話,法院就會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強制執行現場時,法官通常會勸導雙方達成協議,或由法官下令債務人強制遷出。

「不點交」時,法院會將房屋的「所有權」交由買受人,但法院並不會主動協助買受人得到「使用權」。假如拍賣筆錄上有註明「不點交」,買受人向法院買到了房子的產權,交屋的工作就得由買受人自己與佔用人協調,如協調不當,那買受人無法受到法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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