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規直通車/股權轉讓 4點聚焦
【經濟日報╱李向農】 2013.01.10 03:21 am
隨著大陸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台商面臨轉型升級的壓力與世代交替的困擾,有的乾脆將企業轉讓返台養老,或釋出部分股權引資經營,確保不會在大陸經濟轉軌的過程慘遭淘汰,而不論企業轉讓或釋股均涉及股權轉讓問題。
最近一年,筆者被台商友人諮詢十有八九不離股權轉讓相關問題,尤其是今年大陸官方加強查緝涉外股權轉讓逃漏稅,讓台商關心的主要問題歸納為4。
1、可否依以往習慣將股權帳面價值作為股權轉讓價;
2、企業內部進行組織改造(間接股權轉讓),是否要重複納稅;
3、台資轉換為港資後,可否透過中港雙邊安排享有稅收優惠;
4、股權轉讓對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的影響。
首先,股權轉讓將股權帳面價值作為股權轉讓價,將無法體現大陸不動產倍增的現況。例如單獨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築物時,是採市價交易,其所產生的增值實施土增稅累進稅率;但資產負債表上表現的卻是當初買入的成本價減去折舊等相關費用,遠遠低於市價,如依以往習慣將股權帳面價值作為股權轉讓價,明顯不符市場行情,但其所繳的所得稅與土增稅差額頗為誘人,常被企管顧問業者包裝成節稅妙方推銷給企業作為股權轉讓的模式,殊不知根據大陸相關法律規定,此舉根本就屬違法逃漏稅。
據悉,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為明確規範股權轉讓,已在起草股權轉讓的評估方式,筆者認為,在該評價方式未公布前,企業股權轉讓應考量企業資產的時價,如透過審計報告等評估方式,而非一概僅依財務報表上的帳上價值來認定。
其次,對於台商回台上市,過程中難免會對企業內部進行組織改造(間接股權轉讓),如經國家稅務總局判定符合合理商業目的集團內重組條件,根據大陸相關法律規定,依非居民股權轉讓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涉及到間接股權轉讓計稅基礎的,日後如再行轉讓時,將按照第一次轉讓的徵稅收入為基礎進行納稅,以避免重複納稅。
但如不符相關規定,不屬合理商業目的集團內企業重組,只是為規避商業交易所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將面臨補稅後果,其中以山西晉城的泰國萬浦集團收購亞美大寧煤礦遭補稅達人民幣4.03億元(約新台幣18.7億元)為史上單件最高記錄。
再者,兩岸未就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偷漏稅等問題達成全面一致的安排或措施;依照大陸相關法律規定,台商在大陸投資所得的股息等需要按照10%的稅率交納預提所得稅。
但按照中港雙邊安排規定,港資企業從其擁有25%以上股份的大陸企業取得的股息,可以減按5%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曾有某台灣上市企業為符合該規定,透過股權轉讓,使台資企業轉變成港資企業,從而享受稅收優惠。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該安排適用主體為特定資格的香港居民,離岸企業並不屬於享受該待遇的香港居民;另該股權轉讓需符合合理商業目的集團內企業重組條件,否則不適用非居民股權轉讓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將補繳企業所得稅反而得不償失。
另外,台商要審慎因應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如果經由股權轉讓,變為內資企業,如當初承諾的經營期未滿,根據大陸地區相關法律規定,有補繳兩免三減半的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的問題,如有享有國產設備退稅政策還有補繳增值稅的稅務風險。
因此,台商企業在股權轉讓時,要充分考慮相關因素,或透過專業人士協助處理,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權利,預防相關稅務風險。
(作者是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2013/01/1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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