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跨境擔保 優化大陸曝險部位 
 

【經濟日報╱陳芳(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主管)】 2014.06.24 03:10 am 
 
 
在大陸曝險總額度不變前提下,如何優化現有大陸曝險部位中的授信品質,才是台灣的銀行面對「跨境擔保」新規定應採取的策略。

6月1日起大陸《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全面實施,從大陸端來看,台灣的銀行授信業務中增提大陸擔保品或大陸保證人,已不再有任何限制,過去對外擔保須經外管局審批或根本批不下來的時代也走進歷史,對在大陸有放款業務的台資銀行來說,這次的「跨境擔保」新規定,絕對是近幾年來最重要,也是影響台灣的銀行最深遠的大陸法規。

眼前的事實是,由於台灣官方規定台灣的銀行對大陸總曝險額度,不得超過淨值的1倍,加上許多銀行的大陸曝險部位都已接近淨值,導致台灣的銀行今年以來承作大陸台商或涉及大陸曝險部位的放款業務意願不高,台灣的銀行不該從增加放款的衝業績業務角度去理解此次的「跨境擔保」新規定,而是應該從目前處於大陸曝險部位的放款業務中,找出未提供任何擔保品的授信部份重新評估,看看能否利用此次「跨境擔保」新規定,要求借款企業提供大陸端的擔保品以降低授信風險。

從大陸官方的本意來看,「跨境擔保」新規定並不是鼓勵大陸企業以大陸的資產向境外多借錢,而是鼓勵大陸的擔保品、大陸企業的信用可以拿到境外擔保境外債務,正如上述所言,台灣的銀行現有大陸曝險額度中,依據「跨境擔保」新規定,銀行完全可要求新增大陸擔保品或大陸保證人作為還款保證,以達到增加債權確保的目的;也就是說,台灣的銀行對大陸的授信,可以擁有比以前更多的債權確保選項,在同等條件下,台灣的銀行可優先選擇有大陸擔保品或大陸保證人的授信案,在大陸曝險總額度不變前提下,進一步優化現有大陸曝險部位的授信品質,這才是台灣的銀行面對「跨境擔保」新規定應採取的策略。

舉例來說,台灣A銀行的香港分行,對某香港B上市公司進行授信,B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通過境外C公司、D公司間接控股大陸E公司後才在香港上市,很明顯,該授信案的主要資產均在大陸境內,一旦B公司的貸款逾期,A銀行能執行變現的主要財產,是B公司所持有的C公司股權,問題是這連不到實際資產所在企業E公司,甚至連D公司處置E公司股權也不受限制,若A銀行能在「跨境擔保」新規定實施後,要求新增E公司作為原授信案連帶保證人,同時取得E公司名下在大陸資產的抵押權,那將可大大優化原本的授信品質,降低A銀行的授信風險。

常見的「內保外貸」,也就是大陸擔保、台灣貸款,擔保人在大陸境內,債權人和債務人(借款人)均在大陸境外,套進6月1日的「跨境擔保」新規定後,有幾個重點值得台灣的銀行特別注意:(1)以後大陸境內個人和企業都可以操作「內保外貸」;(2)大陸境內個人和企業只需做「內保外貸」的簽約登記手續,沒有金額和資格條件限制;(3)大陸境內個人和企業在擔保履約時,只要到銀行辦理履約資金匯出即可,無需外管局核准;(4)大陸銀行(包含台灣的銀行在大陸的分行)開Stand by L/C不再受對外擔保額度限制;(5)「內保外貸」在境外取得的資金仍不得回流大陸,若是擔保境外發債則有條件限制。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4/06/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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