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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急難救助 看清規定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老張(化名)去年出國旅遊前,跟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在旅途期間發生心律不整,因此,在國外醫院接受治療,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保險金理賠,但保險公司只願給付部分。

保險公司主張,老張去年3月22日到23日,因「心房震顫、高血脂、胸痛」,在美國住院治療,保險公司已針對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海外疾病住院費用。

對於老張要求補貼「安排親友前往探視」的來回機票,依保險公司國際支援服務辦法,關於因緊急事故安排親友前往探視的規定,需連續住院達7天以上,才能符合補貼的條件,老張僅住院2天,不符合這項服務辦法規定的給付要件,因此,無法依約賠付相關保險金。

老張則認為,事故發生後,他兒子曾與國際支援中心電腦連線,國際救援中心表示可回台談相關理賠事宜,且因國外醫療費用龐大,因此協請當地醫師開立3日的必要用藥,趕緊返台就醫,節省開支。對於保險公司的主張,老張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保險公司是針對被保險人在旅行海外期間發生突發疾病,且其病況緊急而嚴重,並有長期住院(連續住院7天以上)的必要與事實,須由家屬或親友前往探視並護送回國時,才提供安排親友前往探視的來回機票補貼。

老張住院隔天出院時,主治醫師在出院醫囑中記載,病患欲回台接受後續治療,以及建議1星期後再回院門診追蹤。老張出院時體況已回復穩定狀態,可在1星期後再回診追蹤,與老張投保的保險契約條款約定,需有長期住院(連續住院7天以上)的必要與事實,並不相符,不屬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金給付標準。因此,保險公司無法依約給付老張申請應沒有違誤。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現在有不少保險公司提供海外急難救助的服務,保戶最好看清楚保單條款的相關規定,提供的服務範圍與項目,免得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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