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必知連帶賠償風險


2014年11月07日 04:10  工商時報 張景祺


前陣子有則新聞,一位學生到速食店打工,開車送貨時出車禍,擦撞機車導致機車騎士頭部受傷,該騎士因此顱內出血、意識不清及腦部損傷,治療後診斷出有失憶症、腦部認知功能失常等後遺症,法院判決該學生及打工的速食店應連帶賠償新台幣325萬元。透過這個案例,筆者想進一步談一個經常被企業忽略的經營風險-員工業務過失連帶賠償風險!

在上述案例中,法官認為該肇事學生有過失,導致事故發生讓被害人身心受創,肇事學生跟身為僱用人的速食店應依法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風險!法官判決引用的法條,是民法第188條第一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條文的立法目的,是基於勞工是受雇主指派,依雇主指揮命令執行職務,因此導致他人受到損害時,基於保護被害人權益,要求相對有財力的雇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當事故發生時,因員工財力較不足的常態,被害人可要求企業先賠償損害,企業再向有過失的員工求償。至於企業是否可自員工得到足額賠償,就非法律所要保障的,等於是將求償的風險轉給企業來承擔。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訴訟上主張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例愈來愈多,微型企業風險承擔力低,辛苦經營卻只因為員工一個不小心就讓心血毀於一旦,相信任何企業主都無法接受!那麼該如何降低這樣的法律責任風險?

首先要先釐清的是,只有執行職務時發生的事故,才有雇主連帶賠償責任的風險,並不是員工所有行為都要雇主負責!員工上班途中或打完卡後回家路上發生事故,或是非受公司指揮執行職務時,不在雇主應連帶賠償的責任範圍。

確認了這前提後,再來就是確定風險範圍,企業必須要確認,有哪些員工的職掌工作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利的風險?可能侵害的權利又有哪些?要用何種方式或措施來防阻或降低風險發生機率?

實務上最常發生與執行職務有關的法律責任風險,當屬因公外出的車禍事故。要降低這類起因於員工過失的企業責任,對於需駕駛汽機車公出的員工,應定期給予行車安全的教育訓練甚至強制規範,並要求員工在出車禍後需立即向公司回報,由公司進行列管追蹤,有必要時介入協助處理,避免因員工個人法律知識或談判技巧不足,而讓小事故變成大賠償。

還有一項法律風險發生在企業辦公室裡,容易被企業輕忽而變成大事,即職場性騷擾!員工利用執行職務之便,或運用職務之權限與地位對同仁性騷擾,被騷擾的員工對這種不當行為,也可要求雇主對其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

如果被騷擾的對象是客戶或客戶的員工,那責任可就大了!其他像是拜訪客戶時不慎毀損客戶財物,或洩漏客戶商業機密等狀況,也都可能導致企業必須承擔員工過失的賠償責任,這些都有賴適度的宣導教育,來不斷提醒與防止這類風險的發生。

不過,必須提醒企業,這類雇主連帶賠償責任是企業經營上必須承受的風險之一,我們無法完全追蹤或掌控員工的行為,所有的宣導與規範都是在降低風險發生的機率,至少在事故發生後,企業能盡早知悉並啟動降低損害的相關機制。


(本文作者為微型及個人事業支援與輔導計畫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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