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務通/遭不當解僱 可提出申訴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 2014.07.28 04:29 am 
 
 
1996年聯福製衣等工廠爆發惡性關廠歇業潮,上千名勞工一夕失業,資方不知去向,積欠大批退休金和資遣費。在勞工以臥軌等方式展開多波抗爭後,勞委會(現勞動部)提出「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提供4.44億元的就業安定基金貸款給1,100多名受害工人。

然而,貸款契約期滿後,600多名勞工認為政府是以代償性質提供貸款,款項應由欠款的資方償還,因此拒絕還款。勞委會於2012年開始陸續提告,今年3月台北高等法院判決其中五案、12名工人不用還錢。勞動部隨後也聲明,將主動撤回其他訴訟案。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文玲指出,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要向勞工預告將終止勞動契約,只有以下五種狀況:(一)歇業或轉讓;(二)虧損或業務緊縮;(三)不可抗力必須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四)業務性質變更需減少勞工、但又沒有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五)勞工無法勝任工作。

如果雇主發生上述五種狀況、要解僱員工,依規定要發出資遣費。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每滿一年就該領到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話,雇主也應依員工任職月數給付一定比率的資遣費,且任職日數未滿一個月也以一個月計算。

另外,若是雇主想要在沒有預告下解僱員工,須符合「勞基法」12條的規定,雇主不須給付資遣費。黃文玲指出,勞基法第12條規定雇主可合法解僱員工的六種狀況,但其中第四項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以及第六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常因認定模糊、引發「不當解僱」的勞資糾紛。

黃文玲說,員工若不滿雇主解僱的理由,可向各地方勞工局申訴,申請勞工調解庭調解,調解不成會進入法律訴訟。若員工勝訴,可要求雇主回復他的職位,並要求雇主給付失業期間的薪水。

除雇主不當解僱外,婦女懷孕而遭解僱,也是常見的糾紛型態。有公司在聘雇女性時要求對方簽下「一懷孕就離職」的承諾書,這份承諾書同時違反「兩性平等法」和「勞基法」,即使簽了也沒有法律效力。如果碰上不肖雇主硬是在員工懷孕時自行終止契約,員工也可向勞工局申訴,要求回復工作。黃文玲說,通常調解委員或是法官會站在女性員工這一邊。

黃文玲說,婦女生完小孩後想回到職場、卻碰上雇主刁難的情況也時有所聞。若碰上公司在育嬰假、產假後不當調離的情形,員工可自行請求調回原職務,或提出申訴,以保障自己的工作權益。


 
【2014/07/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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