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務通/結婚沒登記…剪不斷理還亂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 2014.05.26 04:14 am
 
 

台中市長胡志強的女兒胡婷婷去年1月和歌手男友高調相戀成婚,今年1月兩人協議分手時,卻爆出去年雙方根本沒有登記結婚,胡志強也出面承認「女兒確實沒結過婚」。

律州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賴芳玉指出,過去新人只需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就算是完成具法律效力的婚姻,然而因公開儀式的認定衍生不少紛爭,政府於2008年修法將結婚改為「登記婚」,也就是需要有兩名見證人,加上結婚書面兩人親簽、見證人親簽,並到戶政機關辦登記,婚姻才會有效。

當結婚關係改採登記時,卻也發生如胡婷婷的狀況,也就是雙方沒登記、形同根本沒有結婚。然而,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日後容易衍生許多紛爭。賴芳玉觀察,實務上常見的爭議包括男方在宴客結婚後買了一棟房子,把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但後來要分開時太太面臨是否該返還的問題;或是結婚三個月後決定離婚,男方所付聘金、戒指是否該歸還?

賴芳玉指出,對於雙方這種「有實無名」關係分開時的財物分配,有人稱為分手費、解除婚約的返還贈與物、或是夫妻財產分配。有人主張既然沒結婚,兩人間應是借貸關係,如男方支付女方買房子,若最後兩人沒結婚,就該全數還給男方。

也有人認為,結婚時所有的贈與都是為了結婚而產生的行為,形同一種「附負擔」的贈與。賴芳玉解釋,附負擔的贈與指的是贈與有附加一個約定,如「你嫁給我、我才會送你鑽戒」等。有人認為,雙方如果沒有結婚,彼此都該返還所有贈與物。

夫妻財產分配的部分,則是因認定兩人有共同生活,應適用夫妻財產制的作法,用剩餘財產分配的方式來分配。

賴芳玉說,目前上述三種說法,都有法院案例認可過。曾有法官認為男方支付女方買房的款項相當於夫妻財產間的保管關係,法官認為,兩人既然還沒完成結婚登記,的確可請求返還所代為保管的金錢。而附負擔贈與部分,法官也認定對方送東西是以結婚為前提,因此沒有結婚本來就該還。至於法官判不可返還的原因,多是認為兩方都已履行夫妻之實一、兩年,構成履行婚約,不可解除婚約,也無法舉證是借貸關係。至於附負擔的贈與,先生當初可能沒有言明是為了結婚才送東西,無法證明贈與是因為有附約、為了結婚才送。

「這是妾身未明的法律地帶」,賴芳玉坦言,沒有登記、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因未有明文規定適用夫妻財產制,因此宴客、房屋頭期款、家具等等共同出的錢,都無法用夫妻財產制來計算。而分產時若主張解除婚約或撤銷贈與、返還聘金,在舉證上會變得很瑣碎。賴芳玉仍建議,新人要完成終身大事時,最好還是先至戶政機關登記、避免日後糾紛難解。

 

【2014/05/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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