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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稅法判決系列之三-核課稅捐 應依「行為時法律」


2014年05月08日 04:09
 工商時報 張國仁

 

台肥在基隆市內建有磷肥倉庫、磷酸儲槽及硫酸儲槽,基隆市稅務局認為這3棟建物應課房屋稅卻沒有申報,追補5年房屋稅421萬元並罰347萬元。雙方因此爭訟,稅金一直降到66萬元並罰43萬元,法院還是認為有問題,需要重審,稅局核課稅錯得如此離譜,嘆為觀止。

最高行政法院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廢棄,發回重審的判決書中指出,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應依「行為時法律」,且遵守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強調,稅捐對人民來說為法定的債務,應該以法律規定為準,而不是以行政處分作為依據。因此個別稅捐債務,於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事實發生時,才可依法課徵。

法律有變更時,除新法明文規定溯及既往外,法律安定的原則是不溯及既往。

不過,基隆市稅務局對台肥要課徵房屋稅,不僅遭質疑有無依「行為時的法律」課徵,而且還有援引法令可能有問題的情況。

基隆市稅務局認定台肥在基隆市的磷肥倉庫等3建物要課房屋稅,於是核定民國95年至99年磷肥倉庫要補徵68萬元、磷酸儲槽補徵127萬元,硫酸儲槽補徵226萬元,共補徵421萬元並裁處罰鍰347萬元。

台肥不服,提起訴願,稅務局經自我審查,撤銷原復查決定,重新核定磷肥倉庫變更為46萬元,磷酸儲槽變更為61萬元,硫酸儲槽變更為198萬元,共補稅305萬罰鍰變更為274萬元。

台肥還是不服,提起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基隆市稅務局敗訴,要求稅務局另作適法處分。

稅務局重核,除磷肥倉庫房屋稅部分不予變更,仍為46萬元外、磷酸儲槽變更為12萬元、硫酸儲槽變更為29萬元,共補稅87萬元罰鍰變更為58萬元。

台肥還是不服又打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磷肥倉庫變更補稅為25萬元罰鍰43萬元;維持磷酸儲槽補稅12萬元、硫酸儲槽補稅29萬元。

台肥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藍獻林及廖宏明、胡國棟、林玫君、林文舟等5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判決,原判決關於磷肥倉庫判補徵5年房屋稅為25萬元,暨罰鍰43萬元部分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合議庭判決發回重審的主要理由:1.沒有查明基隆市稅務局核計磷肥倉庫、磷酸儲槽及硫酸儲槽建造完成時,現值所適用的價格標準,有無經過房屋稅條例的評定及公告程序,就遽予維持稅務局核計方法,不適宜。

2.徒以台肥沒有提出磷酸儲槽及硫酸儲槽用料資料,就維持稅務局類推適用「基隆市特殊構造物價評估標準單價表」中「第七節:油槽」的類目評定其房屋標準單價,再以查測相關資料有困難,而改按其容量每噸400元計算,也不適宜。

3.新建築物適用折舊年數較短、每年折舊率較高、殘值率較低的有利標準,老舊建築物卻仍適用折舊年數較長、每年折舊率較低、殘值率較高的不利標準,這種事理並不公平。

可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徒以臺灣省政府在86年5月15日始訂定「臺灣省加油站地下油槽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其規定的折舊標準並不是台肥的磷酸儲槽、硫酸儲槽評定房屋現值當時有效的規定,而否定該折舊標準自生效時起向後適用磷酸儲槽、硫酸儲槽的可能,就有認事用法錯誤的地方。


(作者為工商時報撰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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