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寶島債資金回流大陸分析 
 

【經濟日報╱陳芳】 2014.02.25 02:33 am
 
 
■陳芳

(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主管、中國執業律師、合夥人)

寶島債資金必須依向發改委申請發債時的資金用途承諾使用,而且要在人民銀行核准的金額內將寶島債匯回大陸。

除了之前專欄分析,同時符合兩岸官方條件,允許到台灣發行寶島債的大陸台資企業,發行寶島債前必須先到發改委審批外,如果寶島債資金最終要匯回大陸使用,那就要格外注意兩個重點,一是回到大陸的寶島債人民幣資金,必須依當初向發改委申請發行寶島債時所說明的用途內容使用;其次,不是所有在台灣募到的寶島債資金最終都被允許匯回大陸,必須向人民銀行申請,依人民銀行最後核准的金額匯回大陸。

台商在大陸申請股票上市,都必須向發改委申請「立項」,所謂立項也就是募集資金用途審查,當台商真正在大陸上市,從股市籌募到資金後,必須嚴格依當時的立項內容進行投資;這和發行寶島債相同,大陸台資企業向發改委申請到台灣發行寶島債,都必須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中就須說明發行寶島債的資金用途。

如果最終寶島債人民幣資金要回流大陸,除了要嚴格按照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所約定的使用範圍進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外,還要根據人民銀行在2013年發布的168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必須經人民銀行同意,才能在大陸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專門用於存放經人民銀行同意從境外匯入的發債募集資金,重點是這個帳戶只能進行活期存款,不能定存,原因很簡單,就是為了避免助長企業套利的行為。

依目前大陸企業到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取得人民幣資金後,向人民銀行申請將發債人民幣資金匯回大陸,實務中人民銀行批准匯回的最高比例為50%,一般則都在20%到30%間,顯示人民銀行對大陸企業到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資金匯回大陸仍持保留態度。

在大陸的主體到台灣發行寶島債因為審批麻煩,限制頗多,可以由大陸台資企業在台灣的子公司或母公司在台灣發行寶島債,由大陸端提供擔保,如果擔保人是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或企業,那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都須符合2010年外管局39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由國家外管局進行逐筆核准。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http://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4/02/2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大陸‧資金‧對策/寶島債資金回流大陸分析 | 兩岸經貿 | 兩岸台商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3/8508091.shtml#ixzz2uHkieg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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