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專欄/避讓法律風險 企業保平安
 

【經濟日報╱徐谷楨採訪整理】

2013.02.26 11:09 am


我們生活中隨時隨地都有觸法的風險,但是觸法這件事情不一定會浮出檯面,例如車禍發生時,雙方無礙,私下進行和解,不需要「法」來介入;如果其中一方受傷,有人被起訴,就要走到「法」的部分。
 
以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來說,車禍案件是大宗,已經走到「法」的部分,從許多實例來看,被害人最想要的,往往不是看對方受到刑事處分,而是希望對方給予民事賠償;賠償的關鍵就是錢,金額夠不夠,關係到雙方能不能和解成功。
 
不過,被害人的請求金額,與肇事者願意付、有能力付的金額,可能落差太大;如果雙方一直談不攏而無法和解的話,還會影響到法官判刑的輕重。
 看來,錢的確可以解決很多事情,如果自認沒錢,就要懂得事先轉移風險,這也是「保險」存在的價值。

舉例說,司機A先生發動車輛時,因為未注意路況,不小心「碰」到B小姐的機車,導致B小姐當場摔落地面;B小姐是舞者,而且有孕在身,這場事故導致她無法再做舞蹈表演,小孩也胎死腹中。B姐請求對方理賠600多萬元。
 
為什麼一場小車禍,可以請求600多萬?依照民法(第184、188條、第192~196條)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很多,包括:已支出醫療費用、增加生活需要費用、看護費用、後續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例如汽車跌價損失、車體損失)。
 
車禍的罪責,分成「過失傷害」、「執行業務過失傷害」;司機A先生若是受僱於甲企業,因為工作關係才開車而發生車禍,即為「執行業務過失傷害」;當A先生沒有能力賠償時,甲企業便是第二順位的賠償者,B小姐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甲企業的資產。

各行各業都有類似的風險,例如百貨公司大門前,清潔人員剛擦過地面,導致一名路過的小姐滑倒受傷,百貨公司即由保險公司以公共意外險出險理賠,維護商譽;又如,開刀時,護士一個不留心,把紗布留在病人體內,導致病人必須再進行一次手術來取出紗布,病人可以告護士、開刀醫生以及醫院傷害罪。
 
一般來說,企業只要懂得事先規畫員工保險,就可以順利把這種風險移轉給保險公司,但是實際情況來看,很多企業都沒有這種觀念和做法,等到事情發生時,必須付款賠償,營運利潤都吃掉了,很可惜。
 
從風險管理的角度,風險可以事先預防,自是最為理想,但是如果已難防範,就要考慮法律風險的「避讓」;避讓的方法不少,最簡單的就是「移轉」,其中保險是快速又有效的移轉方式。


前法務部長、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理事長施茂林也建議,企業應建立法律風險管理機制,重視保險的實益性,做好投保規畫,可選擇對公司最有利且經濟實惠的險種,做為損害控管的有效方式,預防並移轉營運風險,保人也保己。
 
(本文由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活動長、台灣人壽保險公司處經理楊呈裕口述)


【2013/02/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法律風險專欄/避讓法律風險 企業保平安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720450.shtml#ixzz2LzIxYZ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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