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保壽險 國稅局:仍須申報遺產稅
不少民眾為逃避遺產稅,為即將臨終者投保人壽保險,採保費一次付清方式,以為可以避開遺產稅,但南區國稅局昨(22)日表示,生前購買高額躉繳保單,無論受益人填寫自己或家人,死後都有可能會被國稅局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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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區內的遺產稅申報情況,發現有不少民眾在生前投保壽險保單,過世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的保險,皆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被國稅局補稅甚至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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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官員表示,一般民眾以為生前購買保險,死亡理賠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可免課遺產稅。事實上,保險金並不計入遺產的前提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官員進一步說明指出,被繼承人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險之保單價值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其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在生前購買保險,以其本人為要保人,甲君的太太乙君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其子女為受益人。
甲君過世之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該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並繳納遺產稅,被國稅局開單補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從這份保單的規畫看來,被繼承人甲君僅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甲君的太太乙君,不符合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因此無法適用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
官員說,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主要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了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會與保險終極目的相違背,但有一定條件才能適用。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遺產以及贈與稅的稅率,已經在民國98年修法,調降到了10%,已大幅降低稅負,千萬別為了避稅而投保,一經查獲除追補遺產或贈與稅外,還會遭罰款,得不償失。
2015年06月23日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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