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還舊銀行業務監管與認定分析
2015-06-23 02:36:18 經濟日報 陳敏婧(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法律
「借新還舊」屬於銀監會監管中不樂於見到的情況,和大陸銀行實務中多採用的「還舊借新」有所不同。
台商在大陸向銀行貸款,最痛苦的事不是高利率,而是「還舊才能借新」,也就是貸款到期後,必須先真實償還舊貸款,銀行再借給新貸款,用這種方式完成貸款續約的目的,不像在台灣,銀行可以直接以換約形式免除要跑真實資金流的麻煩,雖然大陸的法律沒有硬性規定,銀行對到期貸款一定要「還舊」才准「借新」,但實務上,大多數銀行都還是堅持還舊貸款後才能再借新貸款的「還舊借新」政策。
會造成銀行堅持「還舊借新」的原因,是因為2007年銀監會發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中,明確將銀行借新貸款給企業,作為償還舊貸款的「借新還舊」作法,歸類在「關注類」中,根據國際慣例,商業銀行必須按風險程度,將貸款風險歸類在「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五大類中,後三類統稱為不良貸款,萬一銀行的放款被從「正常類」降級為「關注類」,會引來銀監會關注,非銀行所樂見,所以「借新還舊」一般銀行不會採用,而是用「還舊借新」來進行貸款的延續。
此外,不管是同一個銀行先撥新借款給企業,用於償還舊貸款的「借新還舊」,還是甲銀行先貸款給企業,用來償還乙銀行舊貸款的「借新還舊」,本質上都是銀監會認定的「關注類」,直到2014年7月,銀監會出台36號文《中國銀監會關於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 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準的通知》,才首次明確允許小微企業在合理續貸範圍內的「借新還舊」,只要是若符合「正常類」標準,則就算是「借新還舊」仍可劃歸在「正常類」,算是突破了銀監會長久來對貸款風險分類要求,不再下降分類級別。
雖然商業銀行在有限範圍內已可開展「借新還舊」業務,但仍需注意以下重點:
1、2009年1月召開的銀監會工作會議明確要求,嚴禁項目貸款的「借新還舊」作法。
2、如果借款人屬於逃廢債務或惡意欠息,或已進入破產程序,嚴重資不抵債,或是該筆貸款處於訴訟或執行程序中,風險分類被劃分為「損失類」,這些情況則堅決不能辦理「借新還舊」。
3、貸款「借新還舊」通常只涉及貸款本金,對舊貸的利息仍應全部收回。
4、根據大陸《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9條規定,銀行信貸人如果沒有在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上寫明該筆貸款用於「借新還舊」,會形成一定法律風險,造成借款人和保證人惡意逃債的可能性,因此,銀行在承做此類置換貸款業務時,必須在保證合同中明確「擔保項下貸款用於歸還某舊貸合同項下所欠債務」的字樣。
另外大陸《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9條也規定,銀行在辦理「借新還舊」業務時,若對以前沒有的擔保物重新設立抵押,則抵押合同的效力取決於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其他債權人主張撤銷等因素影響。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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