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30號文對台商影響
 

 

【經濟日報╱■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總經理)】 2013.07.02 03:02 am

 


2012年8月1日起,大陸外管局取消企業出口後須逐筆收匯核銷的要求,改採總量控管作法,由於不再使用收匯核銷單,連帶使出口退稅與外匯核銷流程脫勾,不但縮短了廠商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也有利台商資金回收,降低資金成本。
 
但2013年6月9日國稅總局發布30號文《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重點監管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須回到以前作法,只是不憑收匯核銷單,而是改採檢附銀行收匯水單,以證明該筆出口貨物已在申報期截止日內完成收匯,否則將不能辦理退稅。
 
其實國稅總局出台30號文的背景,與之前專欄曾分析,今年5月5日由外管局公布的20號文大同小異,外管局20號文是人民銀行想打壓「假出口、真結匯」的熱錢,國稅總局的30號文則是打壓「假出口、真結匯」後所引發的虛假退稅現象。除此之外,30號文也是外管局想彌補去年8月1日取消外匯核銷後,官方在稅務環節上監管不足之處。
 
簡單說,30號文的重點就是國稅總局在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到底要不要先完成收匯核銷,採取「差別對待」作法。
 
所謂「差別對待」就是國稅總局先定義出「重點監管企業」,被列入重點監管黑名單內的公司,像是被外管局列為B、C類的企業、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的企業、被海關列為C、D類或是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企業,以後都得憑銀行收匯水單,證明該筆出口貨物已確實收到境外貨款,才能辦理出口退稅。
 
此外,30號文更受注目的一點,是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企業上一年度收匯率只要低於70%,就會被視同為重點監管企業,也得提交銀行收匯憑證後才能辦理退稅。之所以會訂明年5月1日,是因為每年的4月30日是該年度企業申報免抵退稅的截止日。
 
假設有一大陸台商從今年5月1日到明年4月30日間的出口金額為1000萬美元,但這12個月內實際收到境外貨款低於700萬美元,那自明年5月1日起就會被視同為重點監管企業,也須檢附銀行外匯水單證明已完成收匯作業才可辦理出口退稅。
 
也就是,如果台商從大陸出口的應收帳款期限平均超過四個月,那先不算前一個年度滾存下來的外匯到帳金額,該台商年平均收匯率就只有2/3(66.7%),明顯低於30號文要求的70%,就有可能被列為重點監管企業,導致取得出口退稅的時間拉長,進一步占用企業資金。
 
出口型台商應結合本身帳期,小心應對30號文,避免被打入重點監管企業,以免造成企業資金周轉問題。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http://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3/07/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大陸‧資金‧對策/30號文對台商影響 | 台商情報 | 兩岸台商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4/8001082.shtml#ixzz2XrXAK3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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