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台商大陸房產境外融資剖析
 
【經濟日報╱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2012.11.27 04:26 am
 
 
台灣借款利率遠低於大陸眾所皆知,回台灣找銀行借錢自然成為大陸台商的首選。

問題是許多台商在台灣沒有資產,也沒有與銀行長期往來的信用,加上過去台商在大陸的資產無法對境外的融資發揮實質作用,這才衍生出「內保外貸」,也就是以人民幣Stand by L/C串起大陸與台灣兩地的銀行,使台商可以拿大陸的資產在大陸的銀行抵押,最終透過台灣的銀行在境外獲得貸款。

但一樣的概念放在台灣居民個人理財上就會碰到障礙,如果台灣居民也可以拿在大陸擁有的現金、房地產,甚至是股權、股票等資產,透過人民幣Stand by L/C在台灣的銀行進行借款,必然可大幅提高已在大陸置產的台灣居民個人理財效益。

問題是,人民幣Stand by L/C的「內保外貸」操作中,需要有大陸本地註冊的法人主體作為境內「開證申請人」,像家族企業或老闆個人,這些人本來就在大陸設有公司,可以做為「開證申請人」,這樣的台灣居民拿個人在大陸的不動產到大陸的銀行辦理人民幣Stand by L/C「內保外貸」作業,然後在境外進行融資,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不存在任何障礙。

但對那些在大陸未設立公司的台灣居民來說,除非在大陸真的擁有龐大個人資產,而且個人也想在境外融資,否則一般人不太可能只為了要有個「開證申請人」而刻意設立一家大陸法人主體。

因此,從人民幣Stand by L/C的「內保外貸」操作程序來看,未投資設立大陸法人主體的台灣居民,很難以大陸資產在台灣借錢。

一如上周專欄所分析的「對外擔保」作法,只要境外銀行願意接受大陸外管局的「對外擔保」批准文件,不需要人民幣Stand by L/C,大陸不動產可以直接抵押給境外銀行,把這樣的法律關係引到台灣居民以在大陸的不動產,直接提供給境外的銀行抵押,擔保境外的法人主體借款,在法律層面也毫無障礙,只是境外銀行接不接受的問題。

台灣居民拿在大陸的不動產直接抵押給境外的銀行借款,最重要的關鍵還是境外銀行相不相信日後一旦發生履約糾紛,大陸的法律可以確保銀行處分抵押品後,銀行債權可以獲得確保。

根據大陸外匯規定,台灣居民拿自己在大陸的不動產讓境外的銀行抵押,不屬於「對外擔保」的範圍,不需要向大陸外管局辦理任何手續。

其次,雖然各地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略有不同,但台灣居民只要循一般不動產抵押給大陸境內銀行相同的流程,到不動產所在地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境外銀行日後確保債權的合法權益和大陸本地銀行就沒有兩樣。

以上海為例,依《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要求,涉外抵押合同在辦理登記前,需在大陸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手續,大陸公證機關是半官方機構,只要取得公證文書,境外銀行就完全不必擔心抵押的合法性。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2/11/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大陸資金對策/台商大陸房產境外融資剖析 | 台商情報 | 兩岸台商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4/7525781.shtml#ixzz2DTql0W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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