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以大陸股權直接回台融資分析
 

 

【經濟日報╱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2013.06.11 02:54 am

 


 受限於台灣的銀行不接受台商直接以大陸的資產在台灣進行抵押或質押融資,以大陸台資企業境外母公司持有的大陸股權,甚至是拿台灣個人股東持有境外母公司的股權回台灣的銀行質押融資,是另一個打通「大陸資產、台灣融資 」的選項。
 
大陸台資企業的股權進行質押後 ,一旦出現債務逾期,大陸「物權法」規定,質權人(債權人)行使質權的方式有協商和訴訟兩種模式,協商是指質權人與出質人協議以股權折價抵償債務,將股權過戶給銀行,或是在雙方協商一致下,拍賣或變賣股權,如果質權人與出質人無法達成一致,那質權人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方式拍賣、變賣股權進行抵債,但要特別注意,股權並非普通商品,變現較難。
 
另外,因為外商投資企業在大陸辦理減資或清算耗時很長,債權銀行短時間內無法以股權質權人身分直接要求企業減資或清算,即使進入減資或清算程序,債權銀行也不可能控管整個流程以確保資金匯出,達到償還銀行貸款的目的,此時,債權銀行應想辦法管控企業的利潤分配,透過利潤分配來償還債權銀行也是確保債權的途徑之一。
 
其實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物權法」,兩者都提供了銀行質權人可以享有利潤分配權利的法律依據,而且依大陸「擔保法」規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情況下,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舉例來說,應收帳款的質押,質權人可以取代出質人要求應收帳款的付款義務人向質權人直接付款,但股權質權人不得取代出質人要求股權所在企業,向其直接履行直接分配利潤的義務,因此,為確保取得出質股權的法定孳息,債權銀行在接受股權質押前,應先要求股權所在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保證每年分配盈餘,且章程應經工商部門備案,再者,債權銀行應通知股權所在企業,指定出質股權的利潤分配帳戶,股權所在企業須承諾予以配合,否則要承擔債權銀行的損失。
 
股權所在企業若持有不動產,債權銀行通常會要求將不動產同時抵押給台灣的銀行在大陸的分行,根據「物權法」規定,即使大陸分行本身債務尚未逾期,也可以將總行債務逾期作為行使抵押權的約定情形,但因股權所在企業沒有對境外債權銀行直接負債,也沒有通過外管局有關「對外擔保」或「內保外貸」等對境外債權作出擔保手續,當抵押物處置並清償大陸分行債務後,剩餘部分應清償企業自身其他到期債務,無法用於清償境外債權銀行的債務,境外債權銀行一樣必須通過利潤分配或股權變現等方式實現債權確保的目的,這是法律和外匯規定間的實務落差。
 
(本文發自台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3/06/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大陸.資金.對策/以大陸股權直接回台融資分析 | 兩岸經貿 | 兩岸台商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3/7955993.shtml#ixzz2VsaGCH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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