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大陸定存單 可在台融資
 

 

【經濟日報╱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


2012.12.25 02:45 am


之前專欄已分析,台灣個人拿大陸房產回台灣的銀行融資,法律上雖然沒有限制,但實務中由於台灣的銀行擔心日後求償麻煩,多不願接觸此類業務,因此對已在大陸置產的台灣居民來說,想利用大陸房產回台灣進行個人理財,至今仍無法突破。
 


法規鬆綁 理財操作添管道
 


但2012年6月台灣金管會公布《放寬金融機構得接受大陸地區中央政府債券及金融機構存單為新台幣授信之擔保品》,台灣居民只要拿著大陸銀行排名世界前1,000大銀行的定存單,依台灣金管會規定也可在台灣的銀行進行融資。
 
台灣居民以大陸的房產,用個人名義在大陸借錢,資金用途就只限於留學、買車等個人消費用途,不能拿來做為投資款之用;另一項選擇就是台灣個人拿大陸房產為公司擔保,向大陸的銀行借款,這種以台灣個人房產在大陸境內融資方式,不僅用途侷限,以大陸目前動輒7%至8%的貸款利率來看,單從成本角度分析也不盡划算。
 


生財有術 利差匯差兩頭賺
 


如果目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正確,台灣個人可以先將人民幣資金定存於大陸境內的銀行,享受每年高達3%至4%不等的定存利率,同時坐收每年人民幣升值的好處,之後再拿著大陸銀行的定存單回台灣借台幣,由於台幣貸款才2%上下的利率,假設拿這些低成本的台幣資金再去購買貨幣型基金等低風險理財產品,那在人民幣升值趨勢不變情況下,以大陸銀行的人民幣定存單在台灣融資台幣進行理財規劃,等於可以同時賺大陸與台灣兩地的匯差及利差。
 
目前台灣的銀行對金管會6月份這項規定,都還處於摸索階段,和本文一開始所說,以大陸房產在台灣抵押借款是相同問題,台灣的銀行還是會擔心,憑大陸銀行的定存單日後該如何求償?如何確保開立定存單的大陸銀行,願意配合台灣的銀行依大陸銀監會於2007年7月的規定,以大陸境內銀行的定存單辦理質押時,開立存單的銀行必須負責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兩項手續,求償時則須配合解除定存。
 
問題是台灣的銀行屬於境外銀行,大陸的銀行要怎麼將定存單中的人民幣換匯為美金,支付給境外台灣的銀行,這其中涉及了存單質權的設定適用大陸法律,而大陸銀行為境外台灣的銀行辦理存單確認和登記止付手續,也還沒有明確的操作依據。
 
除非台灣居民的人民幣定存資金,是從境外匯入大陸結匯,否則,在資金路徑非從境外匯入大陸情況下,大陸的銀行沒有理由將人民幣定存資金結匯為美元匯往境外,外匯管制目前仍是北京中央政府的權限,不是哪個地方政府或個別銀行可以擅自做主。所以,大陸外匯規定才是台灣居民以大陸定存單在台灣融資的最大問題。
  (本文發自北京,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2/12/2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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