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未成年子女 應保留文件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6.26 03:00 am
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購買房屋土地、股票,會利用年度免稅額度,逐年捐贈節稅,但國稅局指出,未成年子女即使分年捐贈,若未保存歷年的資金捐贈證明,沒有足夠財力證明提供稽徵機關查核,監護人仍會被課10%贈與稅。
根據遺贈稅法第22條規定,不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每人每年有免稅額220萬元,超過的捐贈金額部分,須課徵10%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依遺贈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沒有足夠行為能力的人所購置的財產,將被視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贈與,除非可以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
因此,南區國稅局表示,未成年子女如興建、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如果沒辦法證明資金來源,是經過父母歷年贈與金額所購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近日前發現轄內有一名剛成年的納稅義務人甲君,於2011年以千萬元購置房屋,因年齡與財力不相符,深入追查資金來源後,甲君主張是經由法定代理人乙君,歷年來在220萬元免稅額度內逐年贈與,因為在免稅額度內,並未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甲君雖提出主張,卻無法提供完整資金文件,證明購屋資金來源屬於歷年贈與款項,稽徵機關仍認定屬於贈與行為,課徵乙君贈與稅。
【2013/06/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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