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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不再具判決效力

原便於債權人迅速實現債權、免受訴訟程序的「支付命令」,已漸淪為詐騙工具,不少無辜民眾受害,傾家蕩產。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不再與判決確定有同等效力,現已確定的支付命令,亦能在修正案公告實施日起2年內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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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程序簡便,具有執行力及法院判決效力,現行法令規定,收到後若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與判決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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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收到支付命令的民眾可提出再審,但通過的比例很低,加上近年核發過於浮濫,遭有心人濫用。高雄某土雞城老闆收到支付命令,以為是詐騙未理會,結果土雞城竟遭法拍還債;一名黃姓婦人收到近5千萬元的支付命令,也以為是詐騙,置之不理,結果20天後,財產就被扣押。

朝野立委李俊俋、林國正、江啟臣等紛紛提出修法,並迅速在5月25日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但反對修法的司法院除透過法官大打輿論戰外,也頻在朝野協商尋求翻案的機會。最後仍不敵朝野立委的修法決心。

按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支付命令聲請人必須強化釋明義務,應至少能提出簡單的證明,法院才能核發支付命令。確定支付命令後,僅具執行力,不再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只要債務人主張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出支付命令確認之訴,得提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至於現在聲請中、已確定的支付命令,在三讀通過條文公告施行前尚未確定者,將依新法規定,不再具有等同判決力。已確定者,債務人可在2年內證明債權人所提之證物為變造或偽造,或提出較有利於己的證物,向法院提出再審;若債務人為未成年人,則可於成年後2年內提出。不過已經清償之債務,不適用再審程序。

 

 2015-06-16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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