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人調頭寸 要留借據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 2014.06.30 02:24 am 
 
 
情侶間借貸爭議多,一名男子日前向法院提告,指稱女友以還卡債、家有急用等理由以口頭向他借240萬元。後來男子要求女友還錢,女友卻否認有借錢。男子為證明女友拿走的錢是借貸,除提出匯款證明,也出示女友有紀錄借款金額的筆記本。最後法官認定男子確實借錢給女方,判女方敗訴,要求還錢。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賴芳玉指出,男女交往時,借款常會因無法「公事公辦」、沒有明確列借據字條引發糾紛。事後即使一方要求對方還錢,最後也會因為無法證明雙方是借貸還是贈與而使債務追討不順利。

此外,雙方若決定共同投資,一方把錢拿走後沒還,另一方也就無法以借貸關係要求對方還款。賴芳玉說,類似情侶間的債務糾紛,最後錢通常都拿不回來,因此雙方有資金往來時,事前最好做好準備。

賴芳玉建議,若借錢方若認為對方應該要返還、又不願意讓對方覺得自己有防備之意,可以保留兩人之間所有的信件、簡訊等內容,留下文字記錄,證明自己當時匯款是基於借貸的立場。未來雙方若真的有財務糾紛,上法庭時就可以拿來舉證。

至於一般借貸關係,借款者要如何自保,賴芳玉說明,一般要借錢給別人時,最好請對方簽一張借據,並在借據上註明借款金額、利息與還款時間。若要直接借對方現金,也要請對方簽收,證明他有確實拿到錢。

若不是直接給現金,匯款則一定要匯給主要借款人,並留下匯款記錄,做為日後要求對方還款的證明。另外也可以用開支票加附劃線抬頭的方式把錢給對方,清楚標記債權債務關係,日後若有債務糾紛可於法院舉證。

雙方若不希望日後糾紛進入法律程序,可找民間公證人做出「逕受強制執行」的約定,亦即債務人若未在一定日期內還錢,債權人就可強制執行債權,不需經過訴訟來追討。賴芳玉說,任何只要有涉及給付一定金錢的約定,都可以用這個方式來締約。

債務人若嫌麻煩、不想另外找公證人公證,債權人也可請他開立一張本票,做為債權的擔保品,上面載明發票日跟到期日。債務人若在限期內清償債務,就可以無償拿回本票。若沒還錢,債權人就能拿著本票至法院申請「本票裁定」,並憑裁定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賴芳玉提醒,相較於支付命令在20天內提出異議就能無法執行,本票裁定的效力更強,債務人必須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檢附相關證據才可以翻案,程序比支付命令更困難,因此雙方都應謹慎對待。


【2014/06/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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