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看時事/盤點競業規範 保護營業祕密
015-04-10 03:42:49 經濟日報 林瑞彬
近來新聞報導一再出現企業營業祕密外洩的相關司法案件,眾所周知,商業機密就是企業命脈,無論大小企業,一個企業祕密外洩幾乎可以使企業的競爭優勢喪失殆盡。如何防止營業祕密外洩?又如何運用目前的法令保障自己的權益?實為企業最須注意的課題。
搞懂法令管理規章
營業祕密法修正案已經在103年2月1日施行,增訂刑事責任,侵害營業祕密者,刑期最高到10年,罰金則達5,000萬元,如果所得利益超過5,000萬元,罰金更可達5億元,而且不僅是洩漏企業祕密的人,甚至對惡意挖角的企業主,都可視同侵害營業祕密者予以處罰。
然而,企業是否因營業祕密法的修正就可高枕無憂?以後懷疑員工或前員工洩密就可直接提告?甚至可以讓挖角的企業主去坐牢?顯然不是。
直接講結論,如果沒有建立有效的營業祕密管理制度,非但無法遏阻自己的營業祕密被洩漏,甚至可能因單純的聘僱有經驗員工,而讓自己身陷囹圄。危言聳聽?請讀者看下去。
首先,請各位找到營業祕密法第2條,對於不具祕密性,不具經濟價值或未採取保護措施的企業資訊,法律是不保護的。
舉例而言,公司當然認為客戶名單是公司的重要祕密,但據媒體報導,本法之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被問到此問題時表示,「實務上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沒有一定標準,但依據實務見解,建議公司可以針對這類資訊進行整理、分析,以提升這類資訊的獨特性,並應建立並落實一套可行的營業祕密管理機制,如此可以增加法院確認這些資訊為營業祕密的機率」。
以白話文來說明,就是主管機關認為,企業應將其客戶名單進行盤點分析,對於已經不是祕密的客戶名單(如新聞或公開資料已知者)或不具經濟價值(如已無契約關係者),應將其排除;對於其他應是祕密的客戶名單,則應該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放在全體員工可以取得的地方就不是)。
複雜吧?由此可知,一個企業在提起營業祕密保護的訴訟前,自己要先做好多少盤點及管理規章的制定工作及相關教育訓練,否則,賠了夫人(訴訟告不贏)又折兵(律師費)的機會多些。
設立反向保護措施
其次,企業在求才時,經常樂意錄取有同業經驗的員工,而如該員工為求表現或省事,將過去工作經驗所獲得的營業祕密運用在新工作中,原雇主如對新雇主提告,將使新雇主遭受無妄之災,因此建議企業需馬上設計一套「反向保護」措施,也就是在僱用有經驗員工時,讓該員工在就職前瞭解「本企業不欲使用其他企業的營業祕密」,且企業需有效舉證及稽核,否則當營業祕密法 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成為競爭對手的商戰工具時,恐怕企業主的壓力會很大。
在協助企業處理營業祕密問題時,企業常拿出一張行之多年的員工聘僱合約,除了宣示員工應盡保密義務外,就是一條競業禁止條款,要求簽約的員工於「離職後不得至本企業業務範圍內之企業工作」等等,卻不知行政院勞委會早已於89年8月21日做出解釋,歸納法院見解訂出「競業禁止合法性五大衡量原則」,即: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企業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這五大原則?相信不用律師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企業要要訂一個符合該五原則也符合企業需求的條款是極不容易的。
內部控管避免觸法
最後,須提醒一下新修正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已自1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也已於103年11月7日起施行。前開規範一再強調,企業應建置智慧財產保護作業準則,也要求簽證會計師應對於保護資產安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完成專審。
如前所述,營業祕密如未做好保護工作,幾乎可以使企業的競爭優勢喪失殆盡,如此還能奢談企業的資產已屬安全?
企業對營業祕密法及競業禁止相關規範的遵法工作必須有效落實,而遵法的目的絕不是僅配合主管機關的要求,如能採取有效的管理方法,使企業能在員工的共同參與及專業顧問的協助下,適切分析出應保護的營業祕密及企業中心價值,也同時訂定出合乎法律實務見解的營業祕密管理規範及競業禁止契約。如此,善意的員工不致不慎觸法,也能有效嚇阻惡意的員工使其不敢違法,更避免企業主因招聘有經驗的員工竟不幸觸法,深信必然是企業維持穩定且永續經營的當急之務。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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