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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二年贈財產 應併入遺產課稅
2015-07-15 04:32:19 經濟日報 台南訊
仁德區蔡先生問: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財產,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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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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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前揭條文規定併計遺產課稅者,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自贈與稅繳納之次日至遺產稅申報日止)之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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