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欄-肥咖條款對台灣企業的廣泛影響(上)

作者: 羅裕傑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5月19日 上午5:50工商時報【羅裕傑】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就是所謂的FATCA肥咖條款,已經在去年7月1日正式上路,這是美國政府為了防杜美國人利用海外帳戶來規避適用全球稅制的法規,故要求外國須與美國國稅局簽署協議,將美國人海外帳戶資訊提供予美方,否則該國的美國來源收入將被扣繳30%。

目前全球已經有五十幾個國家完成簽署,台灣也在去年6月列入視同簽署協定國家的名單內,也就是說對於具有美國公民身分者,在台灣相關投資等資料都應該申報給美國或是金管會。

雖然FATCA條款是美國的法律,但對美國境外企業,還是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影響層面如下三點:

●一般而言,按照FATCA條款的要求,對於美國企業向台灣企業支付款項時,除非台灣收款企業可以提供給美國企業相關的文件證實其排除適用FATCA條款的規定,否則美國企業需要從付款中扣除30%的代扣繳。

●FATCA條款要求非美國的外國金融機構必須實施相應的程序,以辨識及申報持有美國公民或居民身份人士的帳戶資料。

●在可見的未來, FATCA條款亦可進一步要求不遵循之外國企業於出售可產生美國來源股利或利息之資產時也扣繳30%。

根據FATCA條款的規定,如果美國企業支付屬於可代扣繳性的款項給非美國企業就會產生和FATCA條款規定有關的扣繳責任義務。

一般而言,所謂的「可代扣繳性的款項」需要具備下列兩項要素:(1)所得來源於美國。(2)屬於固定的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的收入(FDAP收入)所支付的款項。

FDAP收入是一個非常廣泛的範疇,幾乎涵蓋了除處置資產獲得的資本利得外,所有類型的收入。一些可代扣繳性的付款款項的例子包括來源於美國的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股息、租金和保險合同的保費等,都屬於「可代扣繳性的款項」。

付款人(也被稱為代扣繳義務人)必須要自收款人取得有關收款人FATCA條款狀況的相關文件資料。

如果收款人不能提供相應文件資料,則代扣繳義務人會被要求按照可代扣繳性的付款款項的扣繳30%,並交付給美國稅務局。也因此一些本國企業近期應陸續被有往來的美國廠商要求提交一些與FATCA條款相關資料,如W-8BEN-E表格。

然而如果是經由正常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非金融性質支付,則屬於FATCA條款豁免特例(excluded nonfinancial payments);這類付款不會引發FATCA條款下的代扣繳或要求提交文件資料的規定。例如下列幾種款項:服務費(包括工資薪金及其他類型的員工報酬)、財產的使用費用、辦公室和設備的租賃費用、軟體執照的費用、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應付帳款餘額產生的利息費用。

 

(本文作者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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