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務通/預立遺囑 避免遺產糾紛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 2014.04.07 04:12 am 
 
 
台灣一知名企業家過世後留下龐大的遺產,由於該企業家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導致各房妻子與子女為遺產爭執不休,加上又有非婚生子女出面要求繼承,衍生一連串繼承官司。

從爭產風波中,可看出兩項常見的遺產糾紛,一是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另一半是否也可以享有夫妻財產制保障,二是非婚生子女是否有遺產繼承權。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賴芳玉指出,法院處理繼承事件時,第一件事就是要確認誰是繼承人。根據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的順序,若現任配偶仍在,則可先平分夫妻共同財產差額的一半 。

所謂計算夫妻財產制遺產剩餘,是在法定夫妻財產制規定死者配偶有剩餘財產請求權,也就是配偶可先拿走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其餘財產才會變成其他人可繼承的財產。

例如先生死後留下5,000萬元的房產,負債1,000萬元,妻子自己有1,000萬元,兩人的財產扣除先生的負債後,差距為3,000萬元,妻子就有權拿走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元,其餘的2,500萬元才能讓子女、父母等親屬按遺囑或繼承順序分配。

若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想變成繼承人之一,賴芳玉指出,實務上的做法會選擇採取「遺產酌給請求權」或「遺贈」。賴芳玉舉例,若一個人在外,最後由沒有名份的友人照顧他到終老,這時友人便可以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由法官認定是否可分配遺產。

配偶之外,法律上接下來的繼承順序則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在子女的部分,法庭上也常見有非婚生子女在父母死後申請死後認領、確認親子關係,藉此主張自己的繼承權受侵害、也要分產。

但賴芳玉提醒,已經出養、就是過繼給別人的子女,就不算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已經消失。

賴芳玉說,唯有在生前立好遺囑,才能釐清遺產範圍,同時避免後代分割遺產時發生糾紛。若不希望子女在自己死後馬上分遺產,建議當事人可在遺囑中註明禁止遺產分割期限,讓子女必須等到五年或十年後才可以分割遺產,避免一時的情緒或複雜關係讓家人撕破臉、走上法律程序。

若死者生前真的沒有立遺囑,法律上也有設置法定應繼分的機制。所謂的應繼分,指的是在沒有遺囑指定下,每個繼承人分到的遺產比例。

賴芳玉解釋,當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遺產時,每個人的應繼分就是遺產除以分產人數。例如先生死後留下1,000萬元的遺產,此時仍在世的配偶及未成年的三名子女子女就會各分到四分之一的遺產應繼分,也就是一人會有250萬元。


【2014/04/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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