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勞保給付與勞退金還可請領嗎?

台北蘆太太問:我先生今(104)年5月因病過世,享年54歲,由於他背負不少債務,與家人討論後,我們打算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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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先生公司的人事小姐打電話提醒我,要我除了申請勞保死亡給付外,別忘了先生還有一筆50幾萬元的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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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甚麼是勞工退休金?該向哪個單位申請?如果拋棄繼承的話,勞保給付以及這筆勞工退休金還可以請領嗎?

目前勞工退休金有兩種,一種是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必須在勞工依法退休時給予的一筆退休金;另一種是依94年7月1日實施的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不是到勞工退休時才給退休金,而是在僱用期間就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工資6%的退休金,並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專戶基金由政府統一經營,並每年分配投資盈餘。

為區別起見,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者稱為勞退舊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稱為勞退新制,只要是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上路後才受雇或轉職的勞工,都必須參加勞退新制,而原本就參加舊制的勞工,在勞退新制實施後的5年期間,也可選擇要繼續適用舊制或改參加勞退新制。

未滿60歲 不得請領專戶的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是為了勞工老年生活而準備,因此法令規定,必須要到勞工年滿60歲時才能請領。不過,為了保障失能勞工的權益,去(103)年1月17日條例修正,新增如果勞工喪失工作能力達規定程度時,就可以提前請領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的請領方式,依目前法令規定,勞工年滿60歲時,如果工作年資未滿15年,請領一次退休金,如果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則請領月退休金(指將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累積的本金及收益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等因素精算每月應核發退休金金額,分期按季發給)。

請領前就身故 退休金該如何處理?

如果勞工在60歲前死亡,或已經在領取月退休金,但未屆平均餘命(依內政部公告的數據)前就身故的話,勞工個人帳戶累積的退休金,或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的金額(指專戶累積的金額扣除勞工已領取的部分),就可由勞工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

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的順位,與勞保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受益人請領順位相同,但如果勞工生前有透過遺囑指定請領人(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就不能指定,必須按勞保條例規定的受益人順序請領)的話,就必須以指定請領人為優先。請領勞工退休金,不須要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辦理,請領人只要檢附相關文件,直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即可。

不過,死亡勞工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勞工退休金,必須在勞工死亡的翌日起5年內提出,一旦過了5年請求權時效,請求權就會因不行使而消滅。

專戶退休金 屬於死亡勞工的遺產

由於死亡勞工專戶的退休金屬於勞工個人的遺產,因此,遺屬在請領之後,必須依稅法規定申報遺產稅,如果辦理拋棄繼承的話,該筆被繼承人專戶的退休金也就一併被拋棄,不得請領。

蘆先生參加勞保多年,未滿60歲身故,蘆太太除了可依規定請領勞保死亡給付外,也有權請領蘆先生退休金專戶累積的50幾萬勞工退休金。但是,如果蘆太太辦理拋棄繼承的話,因為勞退金是屬於蘆先生的遺產,所以該筆勞退金就不能請領。

至於勞保死亡給付的部分,不論是一次領的遺屬津貼或按月領的遺屬年金,性質上都是為了照顧遺屬的生活,屬於保險給付,而非民法所稱的遺產。因此,如果蘆太太拋棄繼承,雖然不能請領蘆先生的勞退金,但勞保死亡給付部分仍得請領。

 

作者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 201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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