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鑑賞期 生鮮、APP不適用
7天鑑賞期 生鮮、APP不適用 立法院院會昨(2)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授權行政院未來針對容易腐壞、可複製的商品或服務,排除適用7天鑑賞期,同時也拉高消費者的求償損害額為5倍。此外,行政院可選定特定行業,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業者違規又不改正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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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消保法規定,民眾透過網路或電視等管道間接購買的商品,無論是否容易腐敗或消費者馬上可使用完畢,均可享有7天鑑賞期,只要不滿意即可退貨,但長期以來對業者產生諸多困擾與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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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雖然消費者依然享有7天鑑賞期,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條文授權行政院訂定特殊商品的名單,預料包含易腐敗、容易被複製或立即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像是生鮮、影音產品、手機軟體等均可納入名單。
此外,新修正的條文也規定,民眾依據消保法提出消費訴訟,一旦因為業者故意導致其損害,原先只能求償損害額最高3倍,修法後一口氣拉高為5倍,而若是因業者其他過失導致民眾損害,也可請求最高3倍的賠償金。
消保法原本就明訂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天的合約審閱期,但由於時常發生企業在合約上加註文字,讓消費者自動放棄審閱期,因此新條文規定,若企業以定型化契約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契約無效。同時條文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選擇特定行業,擬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若企業違規又不改正者,將可被開罰最高30萬元罰鍰。
2015年06月03日 04:10 工商時報 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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