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納稅分析


2015-05-05 02:53:03 經濟日報 張勇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 中國註冊

 

台商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就必須將境外「分公司」指標納入申報範圍內,境外「分公司」納稅才有可能適用15%稅率。

眾所周知,台商在大陸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正因為比一般的25%稅率整整低出10%,使台商無所不用其極,想盡辦法也要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每三年就要複審重新認定,從去年起,大陸官方在複審時,從嚴把關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條件,再加上台商申請大陸上市或回台掛牌過程中,兩岸主管機關不約而同拿著放大鏡,仔細核實台商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每個步驟及相關文件,使得台商今後要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除了難上加難外,還必須注意違規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對上市所可能衍生的後遺症。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除了成為上市審查重點外, 近期也成為稅務上爭議的焦點,過去幾年,隨著人民幣升值,許多台商已改從大陸法人主體作為母公司,直接赴境外投資,這樣一來,如果大陸的母公司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那赴境外投資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所獲得的利潤,到底該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還是一般的25%稅率?

根據2010年頒布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規定,大陸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稅率都是25%,即使企業在大陸境內所得,按稅收法規規定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但在進行境外所得稅額抵免計算中,大陸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額的適用稅率也應為25%,如果是國務院財政或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境外所得與境內所得可以享受相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則應按有關優惠政策的適用稅率,或是稅收負擔率來計算應納稅總額和抵免限額。

除此之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只有「居民企業」才可以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相關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大陸境內成立,或依照境外當地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大陸境內的企業,由此推論,大陸台資企業在境外設立的主體如果是「子公司」,由於「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明顯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要求的「居民企業」身份,所以境外「子公司」所得,在大陸一律按25%的稅率納稅毫無爭議。

大陸台資企業若在境外設立的是「分公司」,那結果就大不相同,如果大陸境內台資企業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已將境外「分公司」涉及「高新技術企業」各項指標,納入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之用,那如果在作為總公司的大陸台資企業順利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則境外「分公司」的利潤在大陸納稅便可以適用15%稅率,相反地,如果沒把境外「分公司」各項指標納入總公司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之用,那就算身為總公司的大陸台資企業最後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境外「分公司」的利潤在大陸納稅也只能適用一般的25%稅率。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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