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資金‧對策/台資銀行大陸印花稅涉稅分析 
 


【經濟日報╱周芳(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與企業融資部 中】 2014.12.30 03:10 am 
 
 
最高授信額度合同展期,其它條件不變僅時間變更為下一年度,相當於重簽授信合同,須重繳印花稅。

印花稅在大陸相對於企業所得稅或增值稅而言,雖只是個小稅種,稅率又低,但大陸稅務局在稅務檢查時,對印花稅向來都本著「小稅大罰」原則,也就是對查處印花稅的力度較大,對台資銀行來說,大陸的日常業務涉及印花稅的規定,比一般台資企業有更多特殊地方須多加留意。

大陸的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對需繳納印花稅的合同和憑據採用列舉法,列舉之外的合同、憑據無需繳納印花稅,銀行業務中最常見的印花稅納稅項目有三種:

(一)為營業帳簿,其中記載資金的帳簿按註冊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外國銀行分行按營運資金)的萬分之五繳納,其他帳簿則是每本5元。

(二)為其他合同(採購設備不動產、裝修、廣告、保險、諮詢等),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與一般企業沒有區別。

(三)為借款合同,按合同金額萬分之零點五繳納,但需注意下列事項:

1、同業拆借合同免徵印花稅

按照《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判定為同業拆借合同時,不屬於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但需注意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向專業銀行發放的各種期限貸款不屬於銀行同業拆借,其簽訂的合約須繳納印花稅,但是對於其中日拆性貸款(指二十天內的貸款)暫免徵印花稅。

2、小微企業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被認定為小型、微型企業,銀行與其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3、最高額借款合同

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此類合同應當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按合同規定最高借款限額繳納,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未再簽新合同就無需再繳納印花稅。

4、銀團貸款合同

各銀行按各自借貸金額分別貼花,無需按照合同總金額貼花。

5、借款合同的補充合同

如果補充合同只是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無需重新繳納印花稅;如果修改了借款金額,須就調增金額部分補繳納印花稅,若是調減金額,則原已繳納部分不予退還。如最高授信額度合同展期,授信總額、信用條款、利率等條款不變,僅是適用時間變更為下一個年度,這也相當於重新簽訂一份最高額授信合同,依規定須要重新繳納印花稅。

6、無需納稅的業務合同

圍繞借款合同,銀行還會與借款人另外簽訂抵押合同、擔保合同等,這些合同都不在印花稅列舉範圍內,因此無需納稅。

銀行除了放貸業務,還有存款、銀行理財、資產託管、保理等多種業務,這些業務合同也都不在列舉範圍內,無須繳納印花稅。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2014/12/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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