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務通/高雄氣爆案 誰負刑責? 
 

【經濟日報╱記者 尹俞歡】 2014.08.11 03:46 am 
 
 
高雄氣爆案造成30人死亡、310多人受傷,各界持續追查肇事原因。律師認為,屆時禍首除了必須負擔近乎天價的民事賠償金額,業務過失致死罪等刑事責任更有可能追究至總經理層級,最高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達文西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葉奇鑫指出,因氣爆案死傷規模極大,一旦釐清責任歸屬,屆時需負擔「刑法」過失致死的人,從事發當時負責的管線工程師到工程師主管及更上級的主管統統跑不掉。葉奇鑫也說,雖然一般業務過失致死罪多只追究至副總經理等級,但此案損害程度太大、死傷過於慘重,管理階層一定有監督不周之處,「總經理可能也跑不掉」。

至於相關人員面臨的刑責,依刑法276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人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雖然死傷人數逾三百人,但因這些傷亡是同一次意外所造成,最高刑期仍不會超過五年。

另外,氣爆引起火災、道路破裂,造成民宅受損、路燈傾倒等,肇事者也涉及「刑法」第173至176條的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非供人使用之住宅及他人所有物罪、準放火罪等四項罪名,最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刑責之外,葉奇鑫也說,受害者家屬可依「民法」過失侵權行為部分,要求業者賠償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慰撫金等。「民法」第184條即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4條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葉奇鑫表示,雖然屆時具體的求償金額會依死者年齡和所撫養親屬狀況而定,傷者部分則還會計算因傷無法工作期間的收入補償金,但目前初估由於損害過大,每人賠償金額將可上看500萬至1,000萬元。

此外,市府也可以對道路、路燈等公共建設提出損害賠償。葉奇鑫認為,氣爆案日後的求償成功機率100%,但實際金額則要視到時候的證據而定。依這此受波及的範圍和人數來看,肇事者恐面臨天價賠償金。

高雄市政府日前為了降低求償無門的風險,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目前嫌疑最大的李長榮化工的財產和資產共19億元,避免榮化未來脫產及規避未來的賠償。

由於氣爆受害者人數相當多,葉奇鑫建議市府可以將所有人統一起來以一個案子提告。這件案子受害者的共同證據很多,市府如果統一求償,除節省資源,能讓忙於修復家園或處理後事的居民不需再額外分心處理這件事,更能為受害者及家屬省下一筆不小的律師費用。


 
 
【2014/08/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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